按:2021年8月18日至20日,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了 第二届MAX价值云峰会。
该届云峰会旨在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升级。
该届云峰会由徐阳光教授担任总策划和总导演,视频访谈涵盖全国30多个城市170多位行业代表的观点分享。
作者接受了访谈,作了主题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正在从执行时代走向破产时代》的演讲,本文系根据演讲内容整理而成,云峰会上播放版有所删节。
一直以来,申请强制执行都是银行不良资产司法处置的主要手段;一直以来,金融债权人都害怕遭遇破产,特别是《企业破产法解释二》明确担保债权也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后,更是“谈破色变”。他们认为,一旦进入破产,就意味着旷日持久;一旦进入破产,优先受偿权就可能受到蚕食。但近年来,一些先知先觉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却通过主动申请破产来实现债权,因为他们在实践中发现,与执行相比,破产有更多的优势。
第一,让“办理破产”数字化 网拍将资产价值评估交给市场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将“办理破产”列入十大一级指标。“办理破产”牵涉面广,需要的知识结构复杂,被称为是“办案与办事的结合、开庭与开会的结合、谈判与裁判的结合”。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化建设,目前,全国已经设立14家破产法庭、近100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及专门的破产合议庭集中办理破产案件。全国各级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纳入中介机构5060家、个人管理人703人,全国各地迄今为止共成立了131家管理人协会。不过,在各地积极开展破产司法实践探索的同时,仍然存在债务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意愿不强,破产案件中债权清偿率较低、审理周期较长、运行成本较高等问题。
第二,让资产价值最大化 破产法市场化实施是基础
徐阳光认为,要让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最根本的途径之一就是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市场化的破产规则,强调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而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关键也在于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围绕现有破产网拍的实践和探索,不少业界人士也分享了各自的体会和感悟。
“网络拍卖存在便捷、快速、影响力大的特点,降低了拍卖进入公众生活的门槛,使网络拍卖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交易方式,对于破产案件财产的价值发现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美丽表示,建议逐步完善确定相关的规则,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拍卖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二是兼顾拍卖效率;三是基础规则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衔接。
第三,在统一处置上更有优势
处置担保财产经常遇到的问题是该担保财产并非担保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首封,而是被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首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首封法院在查封之后60天不发布拍卖公告的,要把处置权移交给执行优先债权的法院。但此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得并不好。首先,此规定包含了首封是保全查封也需要移交。但在实践中,因为这是执行条线的司法解释,审判庭并不熟知和很愿意执行这个司法解释。其次,有的首封法院先启动一个评估程序,然后以此为由不移交处置权。有的法院甚至毫无理由就是不移交处置权。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要移交给破产法院处理。此外,在执行中,对一个财产存在多个抵押、多个查封,如一家宾馆,大堂、餐厅、客房因有独立的房产证,被分别抵押、分别查封的情况很多见,但分别处理影响功能发挥,不可能成交,在执行中要协调整体处理非常困难。但在破产中,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第四,夯实基础:个人破产与债务集中清理的司法探索
绕《个破条例》的实施,深圳破产法庭综合事务办公室主任景晓晶指出,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谈到免责,我们发现中国人的偿债意愿是比较强烈的,债务人通常申请对金融机构负债的免责,但对于自然债权人,比如向亲朋好友借的钱,他们不愿意免责。这就推动我们想更多地进行庭外和解,即引入破产管理金融机构作为调解或和解组织,采用多元的纠纷化解方式,协助债务人达成债务减、免、缓。”
“在庭内就更注重标准的明确,比如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反复被问到,即怎么确认一个人是诚实且不幸的?因为‘诚实而不幸’听起来更像主客观结合的评价,这就需要法律给出公正的评判,包括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了其财务情况,并由管理人和债权人进行核实。”景晓晶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从出台到实施已有一段时间了,但个人破产规则发展及整个体系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第五,在优先顺位上更有优势
在执行中,抵押权经常遇到税收优先权的挑战。《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如果在抵押前已经欠税,则税收优先于抵押债权。尽管该条款被学者质疑“国与民争利”,但其毕竟是法律规定,只能遵循。但在破产中则不一样,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48号公告,明确在破产程序当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欠税。题中之意就是在破产程序中,不管欠税是发生在设定抵押以前还是抵押以后,都是后于抵押债权受偿。另外,实质合并破产和协调审理破产还分别具有否定关联企业成员间的债权债务、对关联企业成员间的债权债务降档对待(不认可关联企业成员间因物保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关联企业成员间的债权作为劣后债权处理)的功能,对其他与破产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的受偿有利。
第六,在处置效率上并不见拙
普遍认为,执行程序比破产程序用时更短。但实践中,申请执行人遇到的问题是好不容易把案外人异议驳回,将财产推上拍卖平台,此时债务人或查封顺位在后的债权人却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此前付出的所有努力都化为泡影。担保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相当于主动破解了债务人最后的杀招,一定程度上反而节约时间。
更何况,根据《破产审判纪要》和《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原则上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果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2.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管理人需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或者补偿;就要允许担保物权人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而且司法解释还允许担保权人和管理人协商确定对担保物维护、变价、交付的报酬,从而激励管理人提高变价效率。
文章来源:不良资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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